昨天(2015/07/27)我與都發局及社會局討論平價住宅與公共住宅之整合可行性,未來將提送至台北市公共住宅委員會商議。
關於現行「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」的修訂,初步結論如下:
一、市府正推動公共住宅管理照顧一條鞭制度,平價住宅維管納入公共住宅,符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及住宅法的規定。
二、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法方向如下:
(一)申請承租社會住宅家戶家庭年收入所得分位點提高至50%分位點,受惠對象擴大,惟應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利,應以弱勢優先為原則。
(二)租金原則由市價85折向下折減,並依家戶家庭年收入所得分位點浮動調整。
(三)放寬無自有住宅限制,於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或桃園市無自有住宅者。
(四)公共住宅應以永續財務規劃思考,租金應依承租者收入每年浮動調整,應訂定浮動租金計算公式,倘承租戶超過所得上限,則無法續租公共住宅。
(五)增訂停權條款,已通知簽約而放棄承租者,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市其他公共住宅。
另有關與社會局平價住宅與都市發展局公共住宅之整合,原則如下:
一、低收入戶入住公共住宅租金差額由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補貼。
二、請社會局與都市發展局整理福民平宅及延吉平宅相關資料,擇日研商是否採公辦都更方式辦理改建事宜。